外国语学院考勤制度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 2012-01-12 浏览次数: 560

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保持外语学院的优良学风,加强学生的管理,以及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,外语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21号令)以及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(教学[2005]5号,以及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》(2010年版),对外语学院的学生考勤作出以下细则。

第一章 考勤说明

第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安排的与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,不迟到,不早退,不旷课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。未经批准擅自缺席以及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的,以旷课论。对于旷课的学生,学校将根据其旷课时数以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。

第二条 学生请假时间不超过2节课的,在事前可向授课老师提出。超过2节课的,需按《学生请销假制度》办理。

第三条 学生的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,教学班班长协助。

第二章 请假、销假

第一条 学生请假(含病假和事假),一般应事先填写请假单,如实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。

第二条 病假必须凭医院或校门诊出具的有效证明;请事假要有正当的理由,要有情况说明。

第三条 日常请假说明。请假2天(含2天)以内,由辅导员批准;请假35天(含5天),由学院批准;请假614天(含14天),由学生处批准;请假15天及以上者,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。

第四条 补假权限说明。补假13天(含3天)由该生所在学院批准;补假47天(含7天)由学生处批准;补假8天以上(含8天)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。

第五条 学生因急事急病无法事先请假者,在三天内办理补假手续。补假期满,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。学生请假期满后应该及时销假。

第三章 旷课处理

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(如上课、实验、设计、实习、劳动、政治学习、军训、班会等),凡无故缺席的一律以旷课论处。

第二条 对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、实习等,无故缺席者,每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。

第三条 凡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课1学时论处,其他按照考勤参照学时数计算(迟到、早退超过15分钟按1学时计)。

第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到5学时者,给予风纪警告处分;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达2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达3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达40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达60学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外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